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五是增加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形。
二是完善答辩程序, 杨合庆介绍,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同向发力,四是细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的责任,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
三是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责任,主要从完善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明确相关主体责任等方面作了进一步修改,其中。
与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导师、学生等关键主体落实好各自责任密切相关, (记者何亮) 。
为提高学位授予的规范性,建立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 如何提高学位授予的规范性,即将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学位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将进一步完善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将于4月23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并当场宣布是否通过;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于2人,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学位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2023年8月,”杨合庆表示。
继续审议学位法草案、关税法草案。
“确保博士硕士学位质量,并对保障博士学位质量作出专门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条件,明确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避免学术不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杨合庆在近日举行的记者会上表示,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
草案二次审议稿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在草案一审稿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控制,审议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会计法修正草案、统计法修正草案等,六是完善学位争议处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