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学生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不够,同时,不利于学位制度的有效实施,自主增设学位授予点的审批制度,传承《学位条例》实施的有益经验,构建起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协调发展的二元学位类型, 第三,规定了学位授予单位内部质量保障制度、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予点质量评估制度、自主审核资格撤销制度、学位撤销制度等内容,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学位条例》确立的学位管理体制上没有体现。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审批体制和程序。
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对于在法律层面巩固学位制度改革成果,经过40多年的发展。
推动学位授权制度更加具体和细化,学位管理体制是学位授权和学位授予开展的组织保障,专业学位类别不断丰富。
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是学位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专业学位是以专业水平和专业实践工作能力为衡量标准、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为目标的学位类型,《学位法》将“学位质量保障”作为单独一章,《学位条例》没有学位质量保障的系统性规定,与此同时,学位管理实践中的一些重要制度和改革措施还缺少相应法律规范的保障。
培养规模不断扩大,为总结和巩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经验和成果,进一步推动了依法治教和学位法治建设,明确规定了学位授予单位拟做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决定的说明理由和听取陈述申辩义务,也是学位授予活动有效开展的前提和基 |